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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正式出臺
5月1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通過《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草案)》,明確新建、改擴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達標要求及措施,規范已建成建設工程的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加強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壓實責任,強化監管,加大處罰力度,確保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草案)》的通過,再次明確“抗震支吊架”等抗震措施在建筑工程中的強制性。對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安全,確保工程質量起到強大的監管作用。下面是關于《條例》的相關解讀,僅供參考。
解讀:這里明確了條例的適用范圍
解讀:這里鼓勵了工程抗震技術的創新和普及
解讀:重大地震斷裂帶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應有具體要求,并落實具體抗震防災措施
解讀:重大建設工程、可能次生災害工程、震時重要工程應避開危險地段,無法避開則落實具體抗震防災措施
解讀:應急建筑必須采用抗震措施
解讀:建設單位對全過程負責,不得讓其他單位違反抗震設防標準,鼓勵高于設防標準建設
解讀:
“兩地區”——高烈度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
“三工程”——重大工程、易發生災害工程、震區重要工程
“四類型”——學校、醫院、應急指揮中心、公共建筑
這里明確了應當或鼓勵采用減震的范圍
解讀:減震設計文件中應明確——裝置性能、檢測、構造措施、施工安裝及使用維護
解讀:減震裝置質量可追溯——在監督下抽樣,送有資質單位檢測,檢測結果需真實、公開,受社會監督
解讀:減震裝置及構造措施應現場標識,維護要求記入建筑說明書
解讀:達到年限及變更功能建筑,應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解讀:“三工程、四類型”,未采取措施未達到現行標準,應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解讀:需要加固、有加固價值建筑,應當進行抗震加固
解讀:鼓勵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或管理單位按照抗震設防標準設置強震觀測系統。
解讀:抗震主管部門監督措施——進入現場、調查了解、查閱文件、抽樣檢測、查封現場
解讀:未采取措施——主管部門警告改正,情節嚴重個人罰款1~5萬,單位50~100萬
解讀:建設單位責任——違反以上要求之一,警告改正,逾期罰款20~50
解讀:設計單位責任——違反以上要求之一,警告改正,逾期沒收非法所得、罰款10~30萬、可責令停業1~6個月、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吊銷執照
解讀:施工單位責任——未按規抽樣送檢,警告改正,逾期罰款10~20萬、嚴重責令停業1~6個月、降低資質等級
解讀:未按規采用減隔震——(高烈度區“三工程、四類型”),警告改正,嚴重罰款10~50萬